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水平
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 水平评价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5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10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皖人社秘〔2020〕5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皖单位:
建立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 改革要求的重要内容,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形成科学化、社会 化、多元化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和激励引导技能人才成长具有重 要意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 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文件,现就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 、工勤人员所从事职业(工种)保留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 的,可继续按照《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6〕2号)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二 、工勤人员所从事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在 我省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应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认 定,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作为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符合申 报条件的工勤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由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委托具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条件的单位或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详 见 国 家 技 能 人 才 评 价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 网 址 : http://pjjg.osta.org.cn/pjjg.html)实施。职业(工种)为本行业 本系统特有的,该行业系统的省级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择 优确定具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条件的单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备案后,由其承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备案程序和要求 参照《关于全面推行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84号)执行。
三 、工勤人员所从事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在 我省尚未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由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自主评价。自主评价以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为基础,从严要求、评聘结合,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尚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参 照行业规范)规定的等级和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并报同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备案表见附件1)。
工勤人员参加自主评价,应符合基本申报条件(见附件2)。
四、 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有工勤技能岗位空缺的情况下, 原在普通工岗位但实际从事技能岗位工作的工勤人员,经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自主评价合格后,可转为技能岗位初级工(五级)。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或我省出台机关事业单 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全 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报考涉及取消和未纳入目录清单的职业 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125号)和《关于继续施 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过渡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350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职业能力建设处 陈德宝
电话 0551--62673947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张开成
电话 0551--62623630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备案表
2.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自主评价基本申报条件
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备案表
姓名 |
| 性别 |
| 二寸照片 |
身份证号 |
| 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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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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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职业(工种)、 技能等级 |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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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岗位 |
| 现技能等级 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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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职业(工 种)、技能等级 |
| 符合破格条 件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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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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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对象签名: 日 期 : 年 月 日 |
有人事管理 权限的单位 组织人事部 门意见 | 该同志所在工作单位有 岗位(等级)空缺,且其符合自主评价为 技能等级的条件。 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 能鉴定中心备案。 | 同级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 部门职业技 能鉴定中心 意见 | 该职业(工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之内,等级设 置符合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 准或行业规范要求。 予以备案。 |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