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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教师工作司 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工作
2023-03-22 15:26  

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

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工作的通知

各市、广德市、宿松县教育局(教体局),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严格教师资格制度实施,规范教师资格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现将《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工作的通知》(教师司函〔2020〕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加强组织领导。 省教育厅已经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教师资格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提高对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工作重要性认识, 成立教师资格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教师资格行政执法等工作的实施。各高等学校要成立教师资格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请于8月31日前分别报送厅师资处和人事处。

二、明确主体责任。 违规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是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工作的责任主体。在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管辖权限和规范工作程序,完成作出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决定、办理相关手续、收缴证书后,应将有关决定抄送原发证机关备案,由原发证机关将当事人信息纳入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备案。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需要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的,经集体研究后,行文(包括调查核实情况、相关手续和收缴的资格证书等)报省教育厅予以丧失和撤销。受省教育厅委托,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负责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的具体工作。

、完善信息录入。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师〔2020〕35号)精神,从2020年起,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丧失或撤销教师资格者加入限制库的审批和管理等功能下放至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地各高等学校要在2020年10月5日前全面梳理和排查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工作的历史处置情况,将已经依法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的相关数据信息录入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同时加强对系统中现有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信息的复查,对未写明处罚原因的信息做好补充完善。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每季度向省教育厅提交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情况信息统计表。

、加强执法监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设立举报和监督受理邮箱,切实加大对教师资格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和查处力度。对群众反映的教师资格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做到有诉必查、有案必查。查处属实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县(市、区)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信息填报情况进行核查,对各地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省教育厅也将适时开展核查和检查工作。

联系人:周源(省教育厅人事处),0551-62831869;邮箱: rsc@ahedu.gov.cn。李绍荃(省教育厅师资处),0551-62815625; 邮箱:3268639782@qq.com, 传真:0551-32822080。王冲(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0551-62831877。

附件:1.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丧失和

撤销工作的通知

2.教师资格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020年8月24日


教师司函〔2020〕28号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

丧失和撤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教育局,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教师资格制度是依照《教师法》实施的国家法定职业许可制度。自实施以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一系列举措,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查处教师资格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规范教师资格证书管理、严格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保证了教师资格制度平稳实施。同时,近年来少数地方在教师资格实施过程中出现丧失或撤销教师资格处置不及时、处理流程不规范、裁量不准确等情况,存在不合格人员违法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隐患和风险。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 法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7号)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行政执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处罚范围

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教师资格违法违规行为处罚重点为丧失教师资格行政决定和撤销教师资格行政处罚两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治理师德突出问题作为教师资格处罚的重中之重,依法进行惩处。

1. 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当事人,依法丧失其教师资格。

2.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以及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禁止行为,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当事人,依法依规撤销其教师资格。

二、落实主体责任

1. 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工作由违规或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管辖。

2.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教师资格行政执法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落实教师资格行政执法工作各环节管理职责,履行监督职能,建立和完善责任制度。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将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案件提到本部门处理;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所管辖的案件重大、复杂或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后处理。阈

3. 在有关工作中,当事人教师资格证发证机关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有义务为进行教师资格行政执法的教育行政部门取证和调查工作提供协助。

三、规范工作程序

1. 在丧失教师资格工作中,与司法部门建立有效联络机制,及时依据司法部门判决书,对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情形的当事人作出丧失教师资格行政决定。

2. 在撤销教师资格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建立标准化、统一化处罚程序,规范处罚流程。在撒销教师资格程序和流程中,必须包含“立案”“核查”得出 结论”“告知决定*“结案”等环节,并妥善保管各环节证据及材料。在查处中发现构成犯罪的,应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作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作出撤销教师资格决定前,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与申辩、举行听证等合法权利。当事人对撤销教师资格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执行作出的丧失和撤销教 师资格决定,办理相关手续,收缴证书,将有关决定抄送原发证机关备案,将当事人信息纳入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备案。因未按规定履行执法责任、收缴证书、及时备案入库,致使丧失或已被撤销教师资格人员继续持证违法从事教育相关工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完善监督体系

将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工作与师德师风建设紧密结合,切实加大对教师资格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和查处力度。在中小学教师招聘引进中,要对教师资格进行核验。对于未履行核验责任,造成不合格人员进入教师队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020年12月31日前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政策招聘的人员除外。要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设立教师资格举报和监督受理邮箱,对群众反映的教 师资格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做到有诉必复、有案必查。查处属实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加强队伍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提高对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工作重要性认识,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提升人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结合自身分工共同实施,领导小组名单请于8月.7日前报我司。

六、梳理历史处置情况

在2020年10月16日前全面梳理和排查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工作的历史处置情况,对已经依法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相关数据信息必须纳入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对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现有的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信息进行复查,对未写明处罚原因的信息做好信息补充。

七、建立信息上报制度

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完整的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信息,同时上传相关行政决定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内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信息填报情况进行核查,确保信息及时准确登记备案。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每季度向 我司提交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情况信息统计表,我司将对各地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联系方式: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王志洁,010-66096498;

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吴尘,010-58802976。

附件:教师资格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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