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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印发《安徽省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2023-03-22 16:48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各市党委宣传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

为加快我省出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更好推动我省出版 事业高质量发展,省委宣传部、省人社厅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安徽省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皖新出〔2012〕209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5月20日

安徽省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激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培养造就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职称评审有关规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 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等出版单位中,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从事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新媒体内容编辑校对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研究或版权机构中,从事出版专业研究或版权工作的专业人员;省外出版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第三条 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分别为副编审和编审。采取会议评审或面试答辩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对适用本标准条件的人员进行评价。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忠于党的出版事业。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出版工作职责使命。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出版工作,具备相应的出版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 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完成任现职(指取得现职称并从事相应工作)以来相应学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副编审条件申报副编审职称,除具备第四、五、六条资格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学历资历、能力、业绩(研究成果)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符合下列条件: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中级)》或2002年 12月31日(含)以前取得编辑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或具有其他系列中级职称调入出版单位,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后,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3年,且与原系列中级职称任职时间累计满5年;或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调入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转评)。

(二)能力条件

全面掌握出版工作规律,有较深厚扎实的实践功底,出版 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能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是出版专业 领域的业务骨干,具有指导、培养中级及以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提供任现职以来以下基础材料:

1.文字副编审:责编并出版的出版物选题报告(报刊可以是栏目策划)1篇、责编并出版的出版物审稿意见1篇。

2.数字副编审:正式出版的数字出版物选题报告或立项可行性报告1篇、正式出版的数字出版物设计制作方案1篇。

3.美术副编审:负责美术设计并已正式出版的出版物封面设计、版式设计、插图设计方案说明2篇。

4.版权、科研、技术、校对及其他副编审:已完成的版权项目、出版专业研究课题等可证明工作能力的材料2项。

(三)业绩(研究成果)条件

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业绩显著,参与出版了为社会所认可、有一定影响力的出版物,或参与开展了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出版工程项目。具有相当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全面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取得较高水平的专业研究成果等。取得任现职以来以下业绩或研究成果之一(第1 —6条须为主要参与人,第7条须为本人,奖项和项目可同级别等量替代,2个厅局级或相当级别奖项可替代1篇论文):

1.参与策划或编辑校对的报纸、期刊,有1种(次)及以上获省部级或相当级别奖项;或有3种(次)及以上获厅局级或相当级别奖项(分等次的按大类取前三等次)。

2.参与策划或编辑校对的图书,有1部及以上获省部级或相当级别奖项;或有3部及以上获厅局级或相当级别奖项(分等次的按大类取前三等次);或有2部及以上1年内重印,其中1部累计实际发行5万册以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 参与策划或出版的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有1种及以上获省部级或相当级别奖项;或有3种及以上获厅局级或相当级别奖项(分等次的按大类取前三等次)。

4.参与的项目,有2项及以上被确认为省部级或相当级别出版项目,并结项验收;或有3项及以上被确认为厅局级或相当级别出版项目,并结项验收。2项厅局级或相当级别项目等同于1项省部级或相当级别项目。

5. 参与装帧设计的书刊作品,有1项及以上获省部级或相当级别装帧设计奖(分等次的按大类取前三等次);或有2幅及以上作品参加厅局级及以上美术、装帧艺术展。

6. 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有2篇及以上在中文核心期刊正式发表的出版或相关专业论文,其中出版专业论文至少1篇;或有1项正式发布的出版专业行业标准或专利成果;或有1部公开出版发行的出版或相关专业学术性专(译)著。

7.荣获厅局级或相当级别及以上出版行业人才奖项。

第八条 编审条件

申报编审职称,除具备第四、五、六条资格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学历资历、能力、业绩、研究成果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符合下列条件:取得副编审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或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调入出版单位,并按规定已转评为副编审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3年,且与原系列副高级职称任职时间累计满5年;具有其他系列正高级职称调入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转评)。

(二)能力条件

系统掌握出版工作规律,有深厚扎实的实践功底,出版工作经验丰富,能解决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是出版专业领域的业务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提供任现职以来以下基础材料:

1. 文字编审:责编并出版的出版物选题报告(报刊可以是栏目策划或年度规划)2篇、责编并出版的出版物审稿意见1篇、复审并出版的出版物复审意见1篇。

2. 数字编审:正式出版的数字出版物选题报告或立项可行性报告2篇、正式出版的数字出版物设计制作方案1篇。

3. 美术编审:负责美术设计并已正式出版的出版物封面设计、版式设计、插图设计方案说明2篇。

4. 版权、科研、技术、校对及其他编审:已完成的版权项目、出版专业研究课题等可证明工作能力的材料2项。

(三)业绩条件

在出版工作方面有重大创新,工作业绩卓著,在出版界有一定影响,主持出版了为社会所认可、有较大影响力的出版物,或主持开展了有较大行业影响力的出版工程项目等。取得任现职以来以下业绩之一(第1-5条须为主持人,第6条须为本人,奖项和项目可同级别等量替代):

1. 策划或组织编辑的报纸、期刊,有1种(次)及以上获省部级或相当级别奖项;或有2种(次)及以上获厅局级或相当级别奖项(分等次的按大类取前二等次)。

2. 策划或组织编辑的图书,有1部及以上获省部级或相当级别奖项;或有2部及以上获厅局级或相当级别奖项(分等次的按大类取前二等次);或有3部及以上1年内重印,其中2部分别累计实际发行5万册以上,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3. 策划或出版的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有1种及以上 获省部级或相当级别奖项;或有2种及以上获厅局级或相当级别奖项(分等次的按大类取前二等次)。

4. 策划并主持的项目,有2项及以上被确认为省部级或相当级别出版项目,并结项验收;或有3项及以上被确认为厅局级或相当级别出版项目,并结项验收。2项厅局级或相当级别项目等同于1项省部级或相当级别项目。

5.负责装帧设计的书刊作品,有1项及以上获省部级或相当级别装帧设计奖(分等次的按大类取前二等次);或有3幅及以上作品参加厅局级及以上美术、装帧艺术展。

6.荣获省部级或相当级别出版行业人才奖项。

(四)研究成果条件

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系统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取得重大出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出版相关研究成果。取得任现职以来以下研究成果之一:

1.2篇及以上在中文核心期刊正式发表的出版或相关专业论文,其中出版专业论文至少1篇。

2.1项正式发布的出版专业行业标准或专利成果。

3.1部公开出版发行的出版或相关专业学术性专(译)著。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四、五、六、七(二)、八(二)、八(四)条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学历或资历只能任选其中一项,原则上不得越级破格。

(一)副编审破格条件

1.作为骨干参与出版专业重大业务工作,有2项入选中国出版三大奖(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出版政府奖和中华优秀出版物奖正奖、提名奖)。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取得1项有较大影响的、经专家书面鉴定认可的出版专业重大研究成果。

(二)编审破格条件

1.主持出版专业重大业务工作,有2项入选中国出版三 大奖(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出版政府奖和中华优秀出版物奖正奖)。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取得1项为行业发展和政府 决策提供指引、经专家书面鉴定认可的出版专业突破性研究成果。

第五章

判断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和单位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审核验印后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 先取得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人员须参加相应评委会答辩面试合格后,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得申报;涉及重要案件尚未定案的人员不得申报;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不得申报;连续两年出版物编校质量不合格的人员,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主持或参与完成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人员,当年不得申报;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连续2年评审未通过人员(不含资格审核未通过),如不能提供新的业绩或研究成果,不得再申报。

第十四条 因公派出执行援疆、援藏、援青和乡村振兴任务期间,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执行援疆、援藏、援青任务1年以上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对论文和科研成果不作硬性要求,工作总结、经验推广总结等可替代论文;执行援疆、援藏、援青任务满3年以上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科研能力要求。未尽事宜或另有新的政策规定,按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出版社、期刊社出版编辑岗位从事编辑(含文字编辑、数字编辑、美术编辑、技术编辑)工作的,须取得责任编辑证。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范围内的人员均可参加省出 版行政管理部门、版权主管部门组织或准予的行业培训,并取得专业课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七条 省外出版单位或组织中,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在我省申报出版高级职称的,需在皖工作满1年,且不得多地申报。出版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相关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中涉及的专有名词含义和其他相关说明:

(一)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评审当年度6月30日。

(二)报刊, 指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公开发行的报刊。图书,指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和版权页(CIP)的公开发行的图书。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指取得准印证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 三)省部级或相当级别奖项,指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 署、国家版权局)、国家级出版行业协会(学会)等设立的出版类奖项;国家部委和群团组织设立的行业性出版类奖项;省政府设立的安徽省社会科学奖(出版类)。厅局级或相当级别奖指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级出版行业协会(学会)等设立的出版类奖项;国家级出版行业协会(学会)下设专委会设立的出版类奖项。 省部级或相当级别出版项目,指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国家级出版行业协会(学会)等设立的出版类基金(专项资金)、规划、计划或工程(项目)。 厅局级或相当级别出版项目,指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级出版行业协会(学会)等设立的出版类基金(专项资金)、规划、计划或工程(项目)。厅局级及以上美术、装帧艺术展,指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和其他相关国家部委、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和其他相关省直厅局主办的美术、装帧艺术类展览。

(四)相关专业,指与所编辑出版内容相关联的专业。

(五)合作的课题、论文,申报人必须为第一作者,学位论文不能作为参评的论文;合作完成的行业标准,申报人必须为第一执笔人;合作完成的专利成果,申报人必须为主要发明人;合作的专(译)著,申报副高级职称,本人独立撰写(翻译)内容须超过3万字,申报正高级职称,本人独立撰写(翻译)内容须超过5万字,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 材、普通工具书等不视作专(译)著。1篇由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的、在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课题、决策咨询报告、政策类文件(规划、标准)等,可替代1篇论文。

(六)主要参与人,指参与的业务获得省部级或相当级别奖项,并在参与人中位列前8;参与的业务获得厅局级或相当 级别奖项,并在参与人中位列前5。主持人,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领导团队开展工作,起主导和带头作用,对工作负总责的责任人。骨干,指具体承担出版专业重大业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由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安徽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标准条件同时废止。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办公室

2022年5月23日印发

上一条: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安徽省教育厅 印发《全省教育系统师德专题 教育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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