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
报请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自《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工作的通知》(教师司函〔2020〕28号)印发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取得良好成效。为进一步加强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高校报请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工作通知如下。
一 、明确报请工作范围
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教师资格行政处罚重点为丧失教师资格和撤销教师资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高校丧失教师资格和撤销教师资格行政执法的主体,应将治理高校师德突出问题作为工作重点,高度重视教师资格行政处罚,依法依规进行惩处。
1. 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资格持证人,由所在高校报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丧失其教师资格。
2. 对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教师资格持证人和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由所在高校根据规定做好调查取证后,报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撤销其教师资格。
二、 规范报请工作程序
1. 对拟报请丧失教师资格的,所在高校应将司法部门反馈教师资格持证人的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情形的相关材料及时报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法院判决结果等材料,对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情形的按照规定及时作出丧失教师资格行政处罚。
2. 对拟报请撤销教师资格的,所在高校调查清楚事实后,要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积极沟通报请程序、报请材料、证据材料等情况,提前做好衔接,确保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材料齐全,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参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进一步调查事实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是否撤销教师资格的决定。
3. 对确需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执行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决定,办理相关手续,收缴证书,并将当事人信息纳入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教师资格限制库。因未按规定履行执法责任、收缴证书、信息入库备案,致使丧失教师资格或被撤销教师资格人员继续持证违法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 强化工作协同保障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高校应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 有效协作机制,协助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确保撤销教师资格工作及时落实到位。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统筹处理机制,确保撤销教师资格工作与解聘、开除等处理处分同步落实到位。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将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工作与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紧密结合,规范高校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工作管理,切实加大对教师资格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与司法部门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共同推动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工作,确保处置及时、材料完备、裁量准确,进一步巩固师德师风建设成效。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