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放管服”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做好我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实施和管理工作,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合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合办〔2009〕5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合办〔2009〕5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已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及其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总量,根据省有关规定确定并调控。
第四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讲政治、守规矩、重品行作为评价的首要内容,体现与业绩要求相当的能力和水平;坚持注重实绩、成果和贡献,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坚决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帽子”、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把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研发成果原创性、成果转化效益、科技服务满意度、专技一线岗位作出的贡献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第五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是市重点设置专任岗位,用于激励、培养和引进市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守社会公德。学风严谨,求真务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较高的学术造诣,爱岗敬业,业绩突出,在学术、科研、生产和技术研发、自主创新中作出重大贡献。坚守科研诚信,规范科研行为,遵守科学伦理,履行社会责任的职业操守。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应在设置的三级岗位指标限额内申报。未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事业单位,如确有业绩特别突出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选,允许申报,经核准聘用后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相应减少。
第七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须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具体任职条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同行专家公认,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聘用年限限制直接申报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一)社会影响类
1.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
2.国家海外引才计划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3.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4.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5.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6.“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7.“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8.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9.“国医大师”称号获得者;
10.安徽省突出贡献人才奖获得者。
(二)成果类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 进步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特等奖完成人,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2.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一等奖 (个人排名前三);
3.获得国家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4.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5.长江韬奋奖获得者;
6.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包括李四光野外地质工作者奖、李四光地质科技研究者奖、李四光地质教师奖、李四光地质科学奖 荣誉奖)获得者;
7.中国戏剧奖获得者;
8.国家级教练,其直接训练两年以上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 直接输送到国家队或国家集训队后一年内获得奥运会冠军或获得奥运会集体项目前五名;
9.中国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10.在 Nature (自然)、Science (科学)杂志主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
11.获得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科研成果奖或优秀咨政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12.获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的咨政成果 1 篇以上,或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咨政成果 2 篇以上(独撰或为第一作者)或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咨政成果 3 篇以上(独撰或为第一作者)。
其他与上述两类条件相当,且同行专家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同行专家公认,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 6 年,且符合下列任意两类条件各一者;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 3 年,且符合下列三类条件各一者,可以申报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一)社会影响类
1.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2.国家青年海外引才计划;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4.“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
5.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6.全国宣传文化系统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
7.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
8.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9.“王选新闻科学技术终身成就奖”和“王选新闻科学技术 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10.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
11.水利部“5151”第一层次人选;
12.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获得者;
13.安徽省特支计划领军人才;
14.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二级以上学科);
15.安徽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16.江淮名医。
(二)标志性成果类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一等奖个人排名前八, 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 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七,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2.获得国家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3.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七)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4.获得全国教材建设奖全国优秀教材特等奖(主编)或一等奖(第一主编);
5.获得全国党校系统优秀科研成果奖或优秀咨政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6.获得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局、署)颁发的全国性宣传思想文化类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7.获得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颁发的全国性文学、戏剧、美术、摄影、音乐、舞蹈、书法、曲艺、杂技、民间文艺、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类奖一等奖 1 项以上(个人排名第一);
8.国家级教练,其直接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 以上的运动员,直接输送到国家队或国家集训队后四年内获得奥运会个人项目前五名(或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八名);或全运会、 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冠军 1 人次以上;
9.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10.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个人排名前三);
11.获得安徽省社会科学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12.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咨政报告 1 篇以上(独撰或为第一作者)或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咨政报告 2 篇以上(独撰或为第一作者)。
(三)项目类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负责人;
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负责人;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
4.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主任;
5.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6.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
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学术带头人;
8.以第一完成人获得 2 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其发明专利被开发转化且取得利税 2000 万元以上的(须提供财政或税务部门证明材料);
9.主持培育成国家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动植物新品种(动物新品系或配套系) 1 个以上,并在全国大面积推广应用;或主持培育成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动物新品种 (动物新品系或配套系) 1 个或植物新品种 3 个以上,并大面积推广应用(须提供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10.项目研究成果在本专业领域内产生重大影响且入选本行业领域国家级成果库,或被国家有关部委采纳、推广应用,并产生重要影响者(个人排名前三,须提供国家有关部委证明材料);
11.在同行专家公认的权威杂志期刊(主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高水平论文。
其他与上述三类条件相当,且同行专家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拟聘人选,采取个人申请、逐级推荐、集中核准的办法进行,一般每两年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 个人申请,并填写《合肥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 位人选申报表》(见附件 2);
(二) 事业单位组织资格审查、评议、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单位领导集体研究产生推荐人选,并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 (单位);
(三) 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对推荐人选审核,报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核准。
对于业绩特别突出,且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可不经上述核准程序,由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同意后直接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核准备案;对于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且受到省级及以上表彰的,经三名以上市内(含中央、省在肥事业单位)在聘三级岗位同行专家联名推荐后,由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单位)直接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单位)推荐函;
(二)《合肥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推荐人选汇总表》(见附件 1 );
(三)《合肥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选申报表》;
(四)推荐人选获得的社会影响、成果、承担的项目(课题)等业绩及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年限等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名称按照国家制定的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确定。具体名称如下:
(一)教育事业单位为:
1.高等学校为教授三级岗位;
2.中等职业学校为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岗位;
3.中小学(含中小学、幼儿园、教研电教机构)为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
4.技工院校为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岗位;
(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为研究员三级岗位;
(三)卫生事业单位为三级主任医 (药、护、技)师岗位;
(四)文化事业单位为:
1.图书馆、博物馆(院)、文化馆(站、中心)、群众艺术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事业单位为研究馆员三级岗位;
2.各类文化艺术表演团体为一级演员(编剧、导演、作曲、指挥、演奏员、舞美设计、美术师)三级岗位;
(五)农业事业单位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三级岗位;
(六)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为: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音系列为播音指导三级岗位;
2.广播电台电视台编辑(记者)系列为高级编辑(记者)三级岗位;
(七)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为:
1.报社、时政类期刊社等新闻事业单位为高级编辑(高级记者、译审)三级岗位;
2.出版社、期刊社等出版事业单位为编审(译审)三级岗位;
(八)体育事业单位为国家级教练三级岗位;
(九)交通事业单位为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
第十三条 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名称,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主系列岗位参照第十二条规定确定。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选经核准后,按照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岗位聘用手续,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聘用合同相关内容,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任务。岗位等级工资从单位聘任的下月起执行。
申报时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核准其三级岗位的文件下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聘用期限原则上为三年,承担国家或省级重点研究项目(课题)的,可根据任务期限设置聘期,最长不超过五年。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续聘。在三级岗位连续聘用三个聘期以上的,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可以续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办法及内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有关岗位职责、目标任务的约定执行。重点考核科研成果、突出贡献、创新创造等工作实绩和专业水平。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参考依据,聘期考核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聘期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聘期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视情予以低聘或解聘。
低聘或解聘后,其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聘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规定执行,聘期考核由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实施,考 核结果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经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撤销其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资格:
(一)政治素质和思想品质差,有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言行的;
(二)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谎报荣誉、称号和成果的;
(三)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擅自离职或因工作失(渎)职、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资格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应当撤销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资格的,由受聘人员所在事业单位及时提出,并由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复核,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撤销。对撤销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被撤销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资格人员的岗位聘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拟聘人选,原则上从本单位主体系列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为基本条件, 市直主管 部门(单位) 和县(市、区) 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条件,但具体条件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员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对比验印认可的复印件等)。其获得的社会影响、成果及承担的项目(课题)等业绩时间,原则上从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之日算起。申报人员同一成果多次不同层级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各类项目(课题)均须以通过结项(结题)验收为准。
第二十三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以及涉嫌重大问题正在调查尚未定论的,不得申报;聘期内年度考核为不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不得申报;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四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四条 以往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