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才公寓出售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人才强市战略,鼓励和吸引各类人才来巢创新创业,发挥人才公寓作用,依据合肥市和巢湖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巢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市政府统建,采取“定房价、定供应对象、定建设标准、定套型面积、定交易年限”方式,挂牌出让供地建设,面向人才供应的住房。人才公寓分220 平方米、180平方米、150平方米、120平方米、100平方米五种基本户型,采取集中出售方式向人才供应。
第三条 成立市人才公寓出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人才公寓的出售管理、运营服务等重大事项。分管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房产服务中心。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居巢经开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城镇投负责人才公寓的出售、房屋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部分 保障对象
第四条 人才公寓保障在巢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各类人才,具体包括符合《巢湖市人才分类目录》,经认定的顶尖人才(A 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 类)、地方级领军人才(C 类、D 类)、高级人才(E 类)、紧缺人才(F 类)和基础人才(G 类);以及其他人才(非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大专生、高级工)。
第五条 人才公寓的保障对象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在我市正常缴存社保。
第六条 夫妻双方同属一种或分属不同类型人才,采取就高原则,不得重复购买人才公寓。
第三部分 保障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经认定的人才可按如下标准享受折扣价购买人才公寓住房一套:
第一档: A、B 类人才可分别按照销售价格的20%、30%购买基本户型22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一套;
第二档: C 类人才可按照销售价格的60%购买基本户型18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一套;
第三档: D 类人才可按照销售价格的70%购买基本户型15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一套;
第四档: E 类人才可按照销售价格的80%购买基本户型12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一套;
第五档: F、G 类人才可按照销售价格的90%购买基本户型1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一套;
第六档:其他人才可按照销售价格的95%购买基本户型1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一套。各类人才采取摇号方式选房。记载面积超出对应户型优惠面积部分,由人才按照销售价格自行承担。
第八条 人才公寓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注明“人才公寓”字样,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抵押。
第九条 购买人才公寓的人才,子女义务教育可就近入学。
第四部分 保障程序
第十条 人才公寓的出售按申请、受理、审核和批准、公示、选房、签约登记程序进行。
(一) 申请
人才需通过用人单位集中向市房产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巢湖市人才公寓申请表》;
2.人才认定证书复印件(其他人才仅提供相应证书);
3.身份证复印件。
(二) 受理和审核
用人单位将人才申请材料分类汇总,同以下材料一并提交市房产服务中心审核:
1.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证书)复印件;
2. 与申请人签署的劳动(聘用)合同(或招、录、聘文件,行政组织关系介绍信)复印件。
(三) 批准
市房产服务中心将受理、审核情况提交市人才公寓出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四) 公示
市房产服务中心对市人才公寓出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批准的名单,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 选房
按照申请的人才类别 A、B、C、D、E、F、G、其他人才顺序选房,由市城镇投、市房产服务中心制定公开选房方案。
(六) 签约登记
人才同市城镇投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费用,交接房屋。人才需在合同签订3个月内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市城镇投将签约备案结果及时报送至市人才公寓出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实行市场化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市城镇投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以及后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市场化调整。
第五部分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得人才公寓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收回相应的人才公寓,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规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人才公寓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出售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问题的,依规依纪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部分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于特殊引进人才,报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已购买人才公寓的人才不得重复享受其他各类购房或租房补贴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关于巢湖市人才公寓出售有关内容,与 《巢湖市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巢办发〔2017〕30号)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原《巢湖市人才公寓出售管理办法》(巢房〔2021〕9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自行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服务中心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人才公寓销售完毕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