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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印发《安徽省职业院校产业教授选聘办法》
2023-03-10 14:37  

安徽省职业院校产业教授选聘办法

章 总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教育 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职业教育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加 快技能安徽建设的意见》、《安徽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关于 印发〈安徽职业教育服务十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 通知》等精神,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进一步深化产教融 合、校企合作,优化职业院校“双师型”师资队伍,促进技术革新 和成果转化,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 培养大批产业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推动现代职业教育 高质量发展,着力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的能力, 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联合在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开展产业教授选聘工作。

第二条 鼓励职业院校设立产业教授岗位,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选聘一批科技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管理人才参与院校人才培养工作。

第三条 产业教授实行聘任制,聘期四年。实行按需设岗、公开遴选、择优聘任、合同管理。同一名产业教授不得同时被两所及以上学校聘任。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产业教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热心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等相关工作;

(二)符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资委等四部门制定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皖教人〔2013〕5号)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取得高级技师技能等级五年以上;

(四)身心健康,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从事产业教授工作。初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国家级人才、省级非物质 文化遗产传承人、符合下列第五条优先选聘条件1至7条者及期满考核优秀续聘者,可放宽至66周岁;

(五)原则上本人或所在单位应与推荐院校有实习指导、兼职兼课、联合申报教科研项目等校企合作基础。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予以优先选聘:

(一)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省级及以上“技能大奖”或“技术能手”获得者;

(三)“江淮杰出工匠”、“安徽工匠”、“大国工匠”称号获得者;

(四)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五)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人才项目获得者;

(六)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管、生产运营或技术负责人;省级以上科研机构负责人;

(七)与上述称号相当的高技能或高层管理人才;

(八)本人或所在单位应与推荐院校有较好的“政产学研”等基础。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予以破格选聘。

(一)近五年,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社科奖(排名前三), 或拥有授权发明专利(排名第一)被企业实际应用、并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或主持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者;

(二)近五年,参加过所在单位与院校开展实质性产学研合作,且成效显著者;

(三)在创新创优方面,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取得较 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利用所掌握的技术技能,用于实际 生产与经营,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开发研制或创作有价值的新产

品、新作品、新工艺等;

(四)在技术攻关方面,在科研、生产中攻克技术难题;对 技术难题进行技术会诊,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提高生产效率;

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引进和使用上取得突破;

(五)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

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 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使科技发明、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并有较高的实用价值;

(六)在授艺带徒方面,积极发掘、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工 艺,在省级及以上层面有较大影响力;主持中国特色学徒制人才 培养试点项目或产教融合平台建设项目等取得一定成效;举办有 一定规模的培训班传授技艺、培养人才,产生辐射效应,培养的徒弟技艺高超,取得显著成果。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七条 岗位发布。职业院校结合本校实际需要,提出年度 产业教授岗位(含人文社科等领域)、数量和要求,报省产业教授 选聘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以下简称选聘办公室)并经省直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由选聘办公室统一 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个人申报。产业教授申报者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相关院校提出申请(每人限申请1 所院校)。

第九条 院校推荐。各院校可在基本条件基础上,按照本办 法相关规定设置具体条件。并对申报者资格条件、业绩、师德师 风、科研诚信等进行审核并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公示后,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选聘办公室。

第十条 遴选认定。选聘办公室对各院校上报的初步人选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及时予以公示、发布,并为入选者颁发“安徽省产业教授”聘书。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相关院校在正式入选名单发布后一个月内与产业教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责。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产业教授职责:产业教授可根据个人专业背景和岗位特点,至少完成以下职责中的三条。

(一)每学年讲授1门应用性(或实践性)课程(每学年不少于36课时),为聘任院校至少举行2次讲座;

(二)以专业导师身份指导聘任院校至少1名年轻教师或至 少4名学生参与技能大赛、科技创新等,每学年指导年轻教师或学生到所在企业开展生产实践活动不低于4次;

(三)参与聘任院校专业建设,基于企业技术技能发展现状, 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和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等方面,给予实质性指导和建议,每年参与聘任院校教研活动不少于4次;

(四)推动所在单位深度参与聘任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成为聘任院校实习实训基地,积极接受聘任院校教师、学生到所在单位企业实践、实习等;

(五)推动所在单位与聘任院校共建产业学院、技术研究院等产教融合平台,联合开展学徒制人才培养项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换等;

(六)主持或参与聘任院校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研发等项目的申报与实施,发挥自身优势深化产学研用合作。每年协助聘 任院校争取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20万元及以上,或争取纵向科研项目立项1项及以上。

第十三条 聘任院校职责:

(一)设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制订产业教授选聘细则,明确产业教授岗位职责和权益,明确产业教授具体工作任务和工作量。承担聘任产业教授主体责任,加强产业教授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

(二)加强产业教授管理,为产业教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安排1名青年教师作为助手,协助产业教授开展工作;根据工作绩效及相关标准,发放产业教授岗位津贴,其中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取酬问题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围绕产业教授所在单位技术难题,组织学校教师联合 研究攻关,成果优先在产业教授所在单位进行转化;优先与产业教授所在单位联合申报国家或省、市级科研项目;

(四)优先与产业教授所在单位推进产教深度融合平台建设;

(五)优先为产业教授所在单位员工提供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服务;

(六)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到产业教授所在单位实习和就业。

第十四条 产业教授所在单位职责:

(一)强化社会责任,支持符合条件的人选申报产业教授;支持产业教授参与聘任院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支持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的转化;支持与产业教授聘任院校推进产教深度融合台建设;

(二)为产业教授聘任院校的教师、学生提供实习实践平台和条件,创造条件吸纳聘任院校优秀毕业生在本单位实习和就业;

(三)承认产业教授在院校聘期内取得的业绩成果,作为其 在本单位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评先评优、人才选拔等重要依据。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产业教授实施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中期考核和 期满考核分别于聘期满两年和聘期结束时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思 想政治、师德师风、履职情况、工作成效等。中期考核分合格、不合格。期满考核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期考核由选聘办公室委托聘任院校开展;职业 院校须制订考核管理办法,并积极主动吸纳政府、行业、企业、 研究机构等社会专业人士参与考核,考核结果报选聘办公室备案。期满考核由选聘办公室和聘任院校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产业教授中期考核不合格者,由聘任院校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整改。整改半年后考核仍不合格者,由聘任院校报选聘办公室审定后,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 期满考核优秀的产业教授,选聘办公室予以通报表扬。符合申报条件的,经本人同意,由聘任院校申请、选聘办公室批准,可直接续聘。期满考核不合格者,五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九条 产业教授有下列情形之一,自动解除聘任关系: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存在师德师风及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发生严重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事故的;

(四)身体健康原因难以履职的;

(五)调离安徽或离开原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履职的;

(六)有其他严重影响聘任院校和所在单位声誉的。

第二十条 选聘办公室不定期对职业院校产业教授选聘工 作进行督查。对履责不力的职业院校,视实际情况,减少下一年度产业教授选聘名额,或不列入下一年度产业教授选聘院校范围。

第六章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产业教授不在聘任院校人员控制总量范围内, 不占用聘任院校现有岗位;产业教授岗位津贴不纳入聘任院校绩效工资总量。

第二十二条 省直相关部门对产业教授与聘任院校联合申报的项目、课题等,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对产业教授申报

省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江淮杰出工匠”、“安徽工匠”、 “大国工匠”等各类技能、技术能手(大师)相关人才项目或荣誉称号,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三条 省直相关部门在有关计划安排、项目申报等方 面,对产业教授开展工作成效显著的职业院校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给予倾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选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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