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学校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净化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 2020〕14 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 2022 〕32 号)要求,为加强教职员工管理,落实好教职员工准 入查询制度 ,现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 指导学校用好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平台(以下简称查询平台)线上功能。
一、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 夯实教 师队伍质量。严格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把准入查询作为教师招聘引进的入口前置环节,推进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常态化,充分运用好查询平台,以信息化、数字化提升教师队伍治理能力,从源头上为教育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师资基础。
二、查询要求
( 一 )查询对象
中小学校(含幼儿园、 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下同)拟聘用教职员工,包括 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人员。
高等学校(含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其他普通高等教育机构、从事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机构等,下同)拟聘用教师,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参照执行。
( 二 )查询节点
对拟聘用教职员工在入职前进行查询。
( 三 )查询内容
1. 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 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包括:因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的强奸, 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 判决的人员信息;因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规定的强奸, 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行为被人民检察院根据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员信息;因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信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信息除外。
2. 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被依法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信息;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因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 影响恶劣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时间不满 5 年的人员信息。
( 四 )查询主体
中小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的查询主体为中小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的查询主体为教师所在的高等学校。
(五)查询程序
中小学校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 块中提交查询申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进行查询;高等学校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中进行查询。
三、结果使用
学校对拟聘用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情形的, 不得录用,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录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对拟聘用教师,经查询发现有丧失教师资格信息和在撤销教师资格期限内的,不得聘用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聘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
四、异议处理
查询对象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的 15 日内向拟聘用单位书面提出,由拟聘用单位请求查询主体通过查询平台申请复查,拟聘用单位应书面告知查询对象复查结果。
五、追责情形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 一 )未履行申请查询或者查询义务的;
( 二 )对查询有问题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的;
(三)散布、泄露、篡改、不当使用查询获悉的有关信息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违反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的情形。
六、工作要求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学校要提高思想认识 ,认真学习关于教职员工从业行为要求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积极宣传准入查询工作制度, 共创开展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清朗环境;
要强化责任落实,成立专门工作组,明确具体工作部门和责任人;
要全面执行到位,确保严格把关准入查询, 规范查询流程,定期开展自查; 要严肃工作纪律,做到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指导工作人员加强信息管理工作,不得侵害查询对象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