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我院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分院、电大)、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合肥市关于深入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合编发[2014]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就我院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核查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深入开展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目的是实现机构清、编制清、领导职数清、实有人员清,实现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对应、实际配备人员和财政供养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职数相对应。这是完成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目标的基础性工作,为推动“合肥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提供坚实的体制机制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二、成立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领导小组
组长:方志斌副组长:茆书斌
成员为学院各处室、系部(分院、电大)、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负责牵头此项工作,办公室成员:叶树荣、周泽山、夏菊华、何世峰、李红雨、何小萍、陈攻、许德斌。各处室、系部(分院、电大)和各直属机构确定一名联络员。
三、核查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核查范围和内容。我院机构设置、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聘用人员。
(二)核查。我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和实际配备、实有人员情况及编外人员使用情况等。具体核查内容依据核查表格。
(三)核查时间。核查于2014年7月31日前完成。信息采集标准时点为2014年3月31日。
四、核查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4年4月1日—5月10日)。学院成立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省、市主管部门文件,办公室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并于2014年5月10日前上报学院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2014年7月31日前完成)。核查工作分为自查、审核、验收、信息汇总4个环节。
1.自查(2014年5月11日—5月31日)
(1)整理机构编制审批资料。按照核查要求,整理历次机构编制审批文件,做到机构设立、撤并(含内设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定、增减等文件依据清。
(2)查阅人员信息档案。一是查阅干部档案、干部名册、干部任免职文件、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名册、工资发放人员名册、编外人员聘用合同等,确保单位人员基本信息“清”。
(3)比对检查,填写表格信息,并进行清理规范。结合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干部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等工作,对核查表要求填报的各项内容逐一进行核查比对,按核查各项指标解释的要求填写完整的核查表。对违规设置的机构、不符合人事和编制管理规定的列编人员以及“吃空饷”人员要坚决进行清理和规范,对自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也要纠正。通过核查要健全和完善本单位机构编制台帐和基础档案。
(4)公示监督。将核实的核查表中有关本单位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和实际配置及实有人员等基本核查信息在本部门、本单位公示一周,人员在公示前要本人签字。
(5)认真复核基本信息,及时更新实名制信息系统数据。对核查信息公示后有异议的,进行复核修改。根据复核后的表格内容,对实名制信息系统客户端数据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
(6)报送核查信息。学院将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各项核查表、核查总结及实名制信息系统客户端数据导出后一并报送市编办。
2.联合审核(2014年6月1日—6月10日)。等待市编办会同市组织、纪检监察、督查、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事业单位自查事项进行审核评估和实地核实,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
3.检查总结验收(2014年6月11日—7月10日)。
学院进行核查工作总结,完善相关制度。市编办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检查验收标准,对学院核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学院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核查数据并达到核查验收标准,否则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信息汇总(2014年7月11日—7月31日)。市编办对核查信息进行汇总,并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台帐和基础档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学院各级负责人是核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人员是具体责任人,落实核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有序推动核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确保核查质量。学院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统一的核查规定要求和各项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和办法,对核查工作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确保每项核查数据和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误。核查信息经审核核实后,要及时对实名制信息进行变更。核查工作资料,要作为长期存档管理使用的业务档案进行归档立卷,扎实做好核查和实名制管理工作。
(三)严肃核查纪律。办公室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机构和人员编制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瞒报和故意漏报,不得拒报和无故迟报。要严格执行核查工作程序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严禁将不符合人事编制管理规定的人员纳入编制管理。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汇报和反映。对于违反核查工作纪律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畅通机构编制部门“12310”、组织部门“12380”、纪检监察部门“12388”举报渠道,核查工作要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