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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
2010-03-26 19:33  

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 

组织人事干部必须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中心,顾全大局,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总目标、总要求,积极认真地做好本职工作。 

为实现上述要求,进一步规范组织人事干部的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工作出色的组织人事干部队伍,坚决防止和纠正组织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使组织人事工作更好地为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组织人事干部要忠于党和人民的事业,坚持党的原则,坚持党的组织路线和组织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公正无私,唯贤是举。 

第一条 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不准封官许愿,拉拉扯扯,搞小圈子。 

第二条 扶正祛邪,自觉抵制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升迁或者职务变动的行为,不准为跑官要官者提供方便。 

第三条 秉公办事,刚直不阿,不准在工作中掺杂个人好恶,或者讲人情,看关系。 

第四条 全面地、历史地、客观公正地看待同志,不准孤立地、静止地、片面地评价干部,重才轻德或者重德轻才。 

第五条 作风民主,善于听取各种意见,不准搞个人说了算。 

第二章 严守法纪,按章办事 

组织人事干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维护组织人事工作的严肃性。 

第一条 发展党员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办理,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不准违反工作程序,擅作主张,随意表态。 

第二条 如实反映情况,敢讲真话,不准弄虚作假,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第三条 提高政治警觉性,不准玩忽职守,麻痹大意。 

第四条 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准泄露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的考察情况,干部任免调配的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调配决定,干部和党员的审查情况,干部档案内容以及其他属于组织内部掌握的情况。 

第三章 牢记宗旨,端正作风 

组织人事干部要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学与用、知与行的统一;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以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待工作。 

第一条 关心群众疾苦,自觉接受监督,做党员和干部的贴心人,不准脱离群众,对群众的要求和意见漠然置之,甚至做损害群众利益的事。 

第二条 深入实际,讲求实效,不准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 

第三条 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勇于同不良倾向做斗争,不准对错误言行熟视无睹。 

第四条 知过必改,有错必纠,不准文过饰非,或者争功诿过。 

第五条 积极开拓进取,勇于改革创新,勤奋敬业,严谨细致,不准懈怠懒散,得过且过,敷衍塞责,粗枝大叶。 

第四章 拒腐防变,廉洁从政 

组织人事干部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头脑清醒,意志坚定,始终经受住名位、权力、金钱和美色的考验。 

第一条 公私分明,严格要求自己,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和亲友就业、录用、调动、提职、晋级、入党、出国、经商等谋求特殊照顾。 

第二条 谨慎交友,减少应酬,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第三条 艰苦奋斗,勤俭朴素,不准讲排场,比阔气,贪图享乐,奢侈浪费。 

第四条 克己奉公,清正廉明,不准违反中央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第五章 增强党性,保持情操 

组织人事干部要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思想道德修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团结,互助友爱,始终保持高尚的情操。 

第一条 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 

第二条 心胸开阔,宽宏大度,不准嫉贤妒能,压制人才,或者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第三条 襟怀坦白,光明磊落,不准搬弄是非,挑拨离间,传播或者听信小道消息。 

第四条 热情服务,谦虚谨慎,不准盛气凌人,简单生硬,骄傲自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党政机关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全体干部。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组织人事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规范,加强对本规范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本规范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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