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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
2014-08-01 18:12  

合职院人[2014]3号

 

关于印发《合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分院),各直属机构: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已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2月25日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严肃院纪,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规定
各部门务必加强劳动纪律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考勤,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工作负总责。教职工的各类假期要如实填写上报,并于次日的上午9点前报院组织部(人事处)(遇双休日、节假日顺延一天上交)。各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组织部(人事处)处理。凡发现不执行请、消假及考勤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部门领导及考勤人员的责任。

二、坐班的规定

1、行政后勤服务等部门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要严格遵守学院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按量、按质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2、专任教师以一个学期为单位,有课者除要求参加学院和部门的政治学习、教研活动或规定的集体活动外,不实行坐班制;无课教师实行坐班制,并接受系部(分院)安排到实验岗位或由学院统一安排其它工作,享受坐班人员的岗位津贴等待遇。

3、坐班人员每天必须在上下班期间由本人指纹考勤,除因公、私事请假等,由部门负责人代注明外,其他代签到一律无效。
三、请假的规定
  学院教职工一律按照《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职工请假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四、旷工的规定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要求请假未获批准擅离职守者;
2、假期已满未办续假手续,或虽申请续假但未获批准,擅自超假者;
3、教师旷课2课时作旷工1个工作日计,并将耽误的教学任务补上;其他人员按工作日计算;

4、专任教师无故缺席政治学习、教研活动或规定的集体活动,作旷工1个工作日计;
6、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弄虚作假者;
7、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到职者;
8、要求调离学院或申请出国(境)定居、留学,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办理离校手续就擅自离校、出境者。
五、处理办法

(一)旷工的处理

1、教职工无故不到岗者视为旷工,本年度考核按不合格处理。一年内,累计旷工2天,扣发一个月校内津贴;累计旷工4天,扣发两个月校内津贴;累计旷工5—10天,扣发3个月校内津贴;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累计旷工超过20天予以解除合同,并停发一切经费。
  2.教职工迟到(或早退)者,一次予以口头警示;两次由所在部门予以通报批评;一个月累计三次,扣发当月半个月校内津贴,并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资格;超过三次,按旷工处理,每三次计旷工一天。

二)病假的处理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4.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比例,按照上述基本工资发放比例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学院校内津贴分配暂行办法计发。

5.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工作人员,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计发。

(三)事假的处理

1.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全额计发。

2.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与特殊岗位津贴之和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4.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学院校内津贴分配暂行办法计发。

(四)执行病事假工资待遇的相关规定

1.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学院的考勤和请假、销假制度。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脱岗。病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过批准时间未销假的,按旷工处理,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作人员假借病事假从事其他工作,一经发现,应停止病事假期间一切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工作人员享受本规定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学院批准。因工(公)致伤、致残的,在规定的休养期内其工资待遇不变。 工作人员病愈复工后,因旧病复发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复工后因其他病请假的,病假时间重新计算。

3.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患有癌症等特殊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的,经学院批准,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4.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一般情况下年休假未休或未休满的,不得申请事假。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六、检查督促

纪检部门会同办公室、监审、工会、组织部(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对各部门考勤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及时了解各部门考勤制度执行情况,并公布抽查结果。

考勤结果作为确定教职工工资、津贴发放、奖惩、年度考核、晋升职务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情况的,扣发部门负责人当月10%岗位津贴,对当事人视情节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并通报全校。

七、 教职工对违反劳动纪律处分有争议的,可向学院人事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申请市劳动行政部门仲裁。
  八、考勤实行结果公示制。组织部(人事处)在网页对各部门每月考勤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各部门和教职工的监督。同时欢迎教职工对违反考勤纪律的现象进行举报。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颁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如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或省的新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合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2.合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统计表

 

 

附件一: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部门

请假类型(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中选填一项):

请假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请 假 事 由

(病假请附病情诊断证明书和建议病休通知单,住院病人提供住院通知单)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

审批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院领导

审批意见

 

 

分管院领导签字签字:

年 月 日

院领导

审批意见

 

 

 

院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注:1、教职工请假时,可在学院人事处网页上下载该表。

2教职工请假,3天内由部门领导批准;超过3天至10天内的由分管院领导批准。10天以上院长审批,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附件二: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统计表

出勤(天)

病假(天)

事假(天)

旷工(天)

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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